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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专业中、初级职称)转发闽地职改办【2024】1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4 15 : 03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350 浏览量 0 评论
 

各代理单位、各代理人员:

现将《关于报送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地质勘查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转发如下,凡人事档案委托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时间可进行申报。申报评审企业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我中心进行初审。集中受理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313--43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11层。联系电话:0591-87841468。

 

福建省地矿局职改办关于报送

2023年度工程技术人员地质勘查专业中、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地职改办【2024】1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人事部门,有关试点龙头企业:

经研究,现就报送2023年度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地质勘查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测绘、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符合《福建省职称管理评审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和《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

1.委托评审函1份,其中,申报中级由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厅、局、总公司(含试点龙头企业)职改办出具;申报初级由市、县职改办或县处级及以上单位职改办出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申报中级须一式3份、申报初级须一式2份,复印无效。

3.《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一式22份(使用A3纸打印)。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1份。

5.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其中,申报中级须提供近2个年度,申报初级须提供当年度。

6.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正常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但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在职学习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证书并在相关表格中注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各1份。省地矿局下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专业继续教育90学时证明材料。

7.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申报中级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1份。

9.破格申报者,应符合《福建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闽工信职改〔2023〕19号)的申报条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的规定条款,并提供相关材料。

10.提供评审材料光盘1张,刻录内容包括word格式的评审表、简明表、备案表、论文或技术总结,每个文件名格式统一为材料名称+姓名+申报单位。

三、申报要求

所在工作单位应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材料真实,符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论文(技术工作总结)、业绩等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1.除论文复印件外,其他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2.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补充新的业绩和论文(技术工作总结),未补充新业绩和论文(技术工作总结)的不予受理。

3.评审材料需完整,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评审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地矿局网站(http://www.fjdkj.cn)公告栏中查询下载。

4.请注明申报者的单位、地址、邮编、本人联系电话及委托评审职改办联系电话等。

5.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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