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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八项制度-标准

发布日期:2017-04-26 00 : 04信息来源:福建国资人才 6165 浏览量 0 评论
 

档案接收制度

1. 接收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主要包括:

(1)县委及所属各部门;

(2)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3)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9)乡镇人民政府。

2.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本县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3.接收建国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4.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5.接收电子、声像档案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6.接收企业改制、机构撤销后遗留档案。

7立档单位必须将归档文件收集齐全、完整,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整理,方能接收进馆。

8.接收档案时,要做好档案接收登记,编制归档目录,由接收人和移交人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9.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擅自留存或分散档案、甚至将档案据为已有者,按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档案保密制度

1.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保密法》、《档案法》,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查阅、借阅审批程序,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必须制定研究计划报档案馆备案,不得无计划、无目的查阅,以防泄密。

3.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外借,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4.定期进行涉密档案的清理、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6.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机密,对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档案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统计登记薄,包括档案进馆登记薄、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薄、档案借阅登记薄及档案部门基本情况的统计年报。

2.各类档案情况统计由保管利用股负责定期进行统计、汇总。

3. 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对于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由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核对、签字后,方可上报。

4.各类档案统计报表及综合统计表,均要保留一份存档备查。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保管利用股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带出档案馆。

3.档案出入库房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包括档案进馆入库、库存档案借出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4.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防护设备,做好“八防”措施,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

5.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6.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7.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座消防器材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

8.每天下班前,检查库房门窗、电源,确保库房安全。

 

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1.认真热忱接待每位档案利用人员,做到耐心细致,疏而不漏,百厌不烦,树立为群众所急,为群众所想的良好工作作风。

2. 本单位人员查(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查(借)阅其它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3.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利用。

4.查阅者需填写查阅登记簿,写明查阅者的姓名、政治面貌、查阅内容、目的等款项,办理审批手续后,档案管理人员针对所查的内容提供利用。查阅者如需复印、拍     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查阅档案过程中只限工作人员查找,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翻动档案案卷(特别是各类会议记录),以免档案原本破损及案卷之间错乱和泄密。

 

6.工作人员完成查阅档案之后,必须及时将案卷目录,档案案卷归回原处。

7.档案原始资料查实后,复制并加盖档案查阅证明章,再交付档案利用者。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业务部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以便组织档案鉴定工作。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鉴定小组鉴定,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的方法,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3.档案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4.对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提升保管期限等级继续保存。

5.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要建立销毁清册,并提出鉴定销毁情况报告,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清册和销毁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6.对销毁的档案要谨慎从事,待观察一段时间后再集中销毁,销毁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销毁时要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档案借阅制度

1.原则上档案只提供馆内查阅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2.借阅者应承担所借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拆卷、抽换和撕卷;不得在文件上折叠、涂改;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摄制、复制、转借档案。

3.借出档案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延期另行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归还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多次借阅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恕不再借。

4.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生丢失、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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